(2016)苏0830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盱眙县鸿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同德仕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盱眙县鸿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同德仕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刘健,张璐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负责人金国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盱眙县鸿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表人刘健,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同德仕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其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张璐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盱眙县鸿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盱眙同德仕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刘健、张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盱眙县鸿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盱国用(2011)第157号土地已被我院另案保全,暂未处置,盱眙县鸿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的苏H×××××轿车已被我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张璐璐所拥有的34盱城字第00446-491号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其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张宝林执行员 宫 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