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丽英与强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英,强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579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英刘丽英,女,生于1951年6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西沙榆林农校宏远小区11号楼2单元201室,系退休工人。被执行人强建才,男,生于1956年4月1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西人民路天宝巷东12排8号,系榆林农校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刘丽英与强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2016)榆民初字第04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11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强建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5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