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3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丁素华与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素华,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3民初3974号原告:丁素华,女,生于1964年10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委托代理人:易森勇,重庆市忠县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注册号5009010000027961-4-1。法定代表人:丁明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素华诉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素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素华撤回对被告重庆亚太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丁素华负担。审判员 向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春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