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30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李兰菊、李万勇、李万龙、李万兴与陈支兵、田礼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兰菊,李万勇,李万龙,李万兴,陈支兵,田礼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30民初168号原告李兰菊。原告李万勇。原告李万龙。原告李万兴。被告陈支兵。被告田礼忠。本院在审理李万龙诉被告田礼忠、陈支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万龙在开庭前死亡,其弟弟李万勇、李万兴,其妹妹李兰菊作为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依法列以上三人位原告。2016年10月25日,原告李万兴、李兰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万勇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万勇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万兴、李兰菊按撤诉处理,准许原告李万勇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万勇、李万兴、李兰菊予以承担,予以免收。(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万贵代理审判员 符晓丽人民陪审员 裴宏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