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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6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崔建庆诉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庆,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玫瑰家园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6844号原告崔建庆,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崔建华(原告崔建庆之哥),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小街二队村民委员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徐红,董事长。被告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玫瑰家园分公司,营业场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临河里4号楼3单元05号,信用代码:×××。负责人高志高,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庆诉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玫瑰家园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建庆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君合百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玫瑰家园分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建庆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若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