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树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1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树鉴(曾用名陈树),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0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陈树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被告人陈树鉴醉酒后驾驶粤T×××××小型面包车途经中山市港口镇南八菜地对开,与被害人莫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莫某受伤。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树鉴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7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树鉴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莫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随后陈树鉴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事后,陈树鉴已赔偿莫某医疗费人民币2837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树鉴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鉴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陈树鉴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树鉴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树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诗慧卜璐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