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豆容与朱黄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豆容,朱黄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2027号原告:李豆容,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张胜,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阮新国,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朱黄花,女,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原告李豆容诉被告朱黄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楫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怀军、人民陪审员李慧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豆容的委托代理人张胜、阮新国,被告朱黄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豆容诉称:2015年11月9日,朱黄花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她借款50000元,出具了借条。朱黄花偿还17000元,余款33000元李豆容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朱黄花偿还借款33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李豆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朱黄花于2015年11月9日出具借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朱黄花借款50000元的事实。被告朱黄花辩称:借条是李豆容写的,借条上的名字是朱黄花签的字,50000元已借给朱黄花,朱黄花已偿还了40000元,下欠10000元。被告朱黄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朱黄花对原告李豆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故对原告李豆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朱黄花做生意需资金周转,2015年11月9日向李豆容借款50000元,李豆容书写“今借到李豆容现金5万元整(伍万元整)2015、11、9”借条一张,朱黄花在借款人处签了本人名字。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此后朱黄花偿还17000元,余款33000元李豆容催讨未果诉至本院,要求朱黄花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一、被告朱黄花欠原告李豆容借款50000元,有被告朱黄花本人签名的借条,被告朱黄花亦当庭认可。被告朱黄花偿还17000元,余款33000理应偿还。故对原告李豆容要求被告朱黄花偿还借款33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朱黄花出具的借条上未约定利息,现原告李豆容要求被告朱黄花承担自2016年8月30日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二、被告朱黄花辩解已偿还40000元,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加以证实,且原告李豆容亦未认可,故对被告朱黄花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黄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豆容借款3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朱黄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楫彬审 判 员 王怀军人民陪审员 李慧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干运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