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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林丽,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田峰,林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438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住所地: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十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747477392J。负责人:周洪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适宇,该行职工。被告:田峰,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林丽,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诉被告田峰、林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