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执3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夫妹与金林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夫妹,金林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3715号申请执行人:陈夫妹,女,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金林妹(又名金银妹),女,1962年7月29日出生,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陈夫妹与被执行人金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林妹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夫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林妹归还执行款6065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8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金林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金林妹尚应归还执行款6065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执行费809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金林妹与申请执行人陈夫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夫妹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37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