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济南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庄清良,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吕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邹立瑞,董事长。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26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签订过合同,本案应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工程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多个建设工程项目中产生的,属于债权债务纠纷,与《建设工程配属施工协议书》中的工程无关,不能以该协议中的工程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济南科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建筑工程配属施工协议书》中载明工程地点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镇南康而村,该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杨广银代理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