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与李文利、郑向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李文利,郑向红,刘红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2556号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街BC栋裙楼一楼。负责人:彭练炼,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丹。委托代理人王伦科,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文利。委托代理人:刘洋,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慧,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向红。被告:刘红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诉被告李文利、郑向红、刘红宇金融借款合同��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文利、郑向红、刘红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撤回对被告李文利、郑向红、刘红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8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430元,由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家丽路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芳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