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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锡联、胡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锡联,胡碧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44号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直。委托代理人杨渝军。被告李锡联。被告胡碧波。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锡联、胡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