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4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锡联、胡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锡联,胡碧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644号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直。委托代理人杨渝军。被告李锡联。被告胡碧波。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锡联、胡碧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欣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仲曦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