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秦学祥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学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50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学祥,曾用名“秦学保”,绰号“六九”,男,1986年11月24日,农民。被告人秦学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3月6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8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4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秦学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雨检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学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江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学祥及其辩护人葛善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2时38分,被告人秦学祥驾驶苏B×××××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安民路交叉口时,与陈某乙驾驶的无号牌威志牌电动车相碰,致陈受伤。经鉴定:陈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事发后,秦学祥驾驶机动车逃逸。2016年1月29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秦学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秦学祥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以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学祥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秦学祥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秦学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如若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学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仅提出事故发生后,其即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告人秦学祥的辩护人葛善俊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秦学祥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但事后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其主观上是想让被害人得到及时某,把伤害减到最小;2、被告人秦学祥经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秦学祥到案后,非常后悔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其至今没有工作,家中有年老体弱的父母和九岁的女儿,无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被告人秦学祥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能给予被告人秦学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2时38分,被告人秦学祥驾驶苏B×××××号别克君威牌小型汽车,由本市雨田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安民路交叉口时,与陈某乙(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驾驶的沿本市安民路由东往西过道路至此的无号牌威志牌电动车右侧相碰,致陈某乙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秦学祥驾驶机动车逃逸。同年12月23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乙颅内出血,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并行开颅血肿清除术,其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1月29日,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秦学祥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路口发生交通事故,且事发后驾车逃逸,故秦学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乙本起事故无责任。另查明:2015年12月2日��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处理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称当涂县护河镇曾有人驾驶疑似肇事车辆出没,民警遂于当涂县马桥镇一家KTV门前,找到秦学祥及肇事车辆,秦学祥对事发经过如实供述后拒不到案。2016年1月29日,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对犯罪嫌疑人秦学祥上网追逃。同年3月26日13时许,当涂县公安局护河派出所民警在当涂县护河镇园艺村附近进行追逃摸排工作时,途经桃花山庄附近路边,发现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网上在逃人员秦学祥,民警遂口头传唤秦学祥至当涂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当日14时10分,秦学祥到达当涂县公安局护河派出所办案中心。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学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查获经过、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调取证据清单及调取的证据、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证据、(2015)当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肇事车辆信息、秦学祥驾驶信息、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办案民警朱革华、沈平利情况说明、办案民警沈平利亲笔证词、工作记录、秦学祥手机号码查询等书证;证人徐某、王某、汪某、陈某甲、盛某、丁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秦学祥的供述与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学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秦学祥提出其于事故发生后即��打120急救电话的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日系路经现场人员汪某拨打的120急救电话,号码为138××××3320,并非秦学祥使用的手机号码,且秦学祥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对该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秦学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秦学祥的辩护人提出秦学祥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秦学祥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符合成立自首的条件,故对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秦学祥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学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 卉人民陪审员 林立英人民陪审员 陈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