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2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2月1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1日由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滨滨、代理检察员王艳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份左右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菜市场的家中,每次逢集上午,即隔一天一次,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从中非法获利三万余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多次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数20人以上,抽头渔利三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份左右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菜市场的家中,多次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并从中非法获利。另查明: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寿县安丰塘镇苏王街道菜市场的家中赌博时被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3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及寿县公安局安丰塘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证人熊某、周某甲、郭某、张某甲、江某甲、朱某、史某甲、刘某、申某、张某乙、孙某、江某乙、陶某、周某乙、杨某、戴某、史某乙、周某丙、姚某、陈某、王某、李某、杜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并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壹万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万元予以上缴国库;三、对扣押在案的赌具牌九及赌资人民币贰佰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安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世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是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