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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媛与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媛,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1002号申请执行人吴媛,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43250319810316592X。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娄星区乐坪大道。法定代表人邱月雄。吴媛与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源市人民法院(2016)湘1382民初7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媛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6646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4年8月15日始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5297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金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