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095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9558号之二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朱基头。负责人:叶坚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丽珍,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靖洁,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德泰御峰大厦1幢1319室。法定代表人:于洪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琳,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诉被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汇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杜小媛人民陪审员 张文钧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庾寒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