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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0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昌友与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友,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00872号申请执行人:陈昌友,男,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淮北。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新二中对面)。法定代表人:裴祥,该××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昌友与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119000元等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因被执行人蚌埠璟和置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固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业无正文)审判长  张红岩审判员  王小丽审判员  彭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单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