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9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皓晨与宁红俊、王美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皓晨,宁红俊,王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皓晨,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宁红俊,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美霞,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皓晨与被执行人宁红俊、王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宁红俊、王美霞名下房产。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