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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9执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陈皓晨与宁红俊、王美霞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皓晨,宁红俊,王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9执6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皓晨,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宁红俊,男,1985年5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美霞,女,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皓晨与被执行人宁红俊、王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宁红俊、王美霞名下房产。执行长  马长青执行员  刘晋生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