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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沙晓梅与马建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02民初2522号原告:沙某某,女,回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住阜康市。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住阜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依法办理减、免、缓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