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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毅与牛青松、崔凯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执70号牛青松、崔凯:你与张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作出的(2016)晋刑终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毅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现就强制执行事项通知如下:一、你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接受调查问话,提供相关资料,全面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二、你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在收到本文书即日,将执行标的款及执行费共计5487.77元付至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长治市分行潞丰支行;户名: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702001040005489)。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在标的款履行完毕后另行计算;三、如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无法履行,必须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全面申报你当前及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土地、房产、对外投资及债权等。还必须报告你的履行计划及无法履行的原因;四、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或有法律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五、因你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你将受到信用惩戒,你的信息将被公布于你住所地的报刊、电视台、电台、公共显示器等媒体;也将被列入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和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予以发布,并同步至民航、铁路等系统,出行将受到限制;本院将依法限制你出境和高消费;六、你查询本案基本信息、法律文书和执行进展,咨询电话:0355-219****。执行员  张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