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2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志坚与王占波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24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坚,王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2454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坚,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王占波,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陈志坚诉被告王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志坚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占波支付欠款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王占波名下有位于白云区汇侨三街28号1008房的房屋产权,已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并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执行情况,并表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并发出参与分配函,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洁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