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沈莲招、李庆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莲招,李庆龙,邹瑜,邹梅寿,马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813号申请执行人沈莲招,女,196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清流县,申请执行人李庆龙,男,198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清流县,被执行人邹瑜,女,199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邹梅寿,男,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马桂英,女,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沈莲招、李庆龙与邹瑜、邹梅寿、马桂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过多次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助理审判员 江其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