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刑初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道来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83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2010年7月2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2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允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下旬至9月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家里的电动三轮车,分数次到磐安县尖山镇东里砖瓦厂内盗得空心砖4257块和实心砖5690块。经鉴定,涉案砖块价值人民币4574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归还被害人4257块空心砖和4960块实心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监控及截屏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追回大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卢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