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8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黎功梅与欧兴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功梅,欧兴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8950号原告:黎功梅,女,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也(原告之夫),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欧兴富,男,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功梅与被告欧兴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功梅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功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功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功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