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肖艳霞与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霞,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肖艳霞被执行人: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肖艳霞与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在洮北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应指定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肖艳霞与洮北区到保镇人民政府债务纠纷一案由洮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常明炜审判员 周东新审判员 张东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