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民终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与三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台县国土资源局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民终213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四川省三台县。主要负责人:刘明清,业主委员会主任。上诉人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因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2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委会代表业主行使所有权提起行政、民事维权诉讼”,上诉人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依法有诉讼主体资格权利。本院认为:上诉人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请求确认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10亩绿化用地的使用权应为该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殷亚男审判员 欧阳晓审判员 王贵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