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981执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1、刘某与张某2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刘某,张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489号申请人张某1,男,生于1942年1月。申请人刘某,女,生于1946年3月。被执行人张某2,男,生于1967年3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1、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2履行案件款4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共计40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2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某2的银行存款在405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福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