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7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叶妙震与李亮明、沈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妙震,李亮明,沈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7261号原告叶妙震。委托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亮明。被告沈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妙震与被告李亮明、沈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妙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妙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妙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叶妙震负担。审 判 长 沈国全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舒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