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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74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与林翠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林翠瑛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74436号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姜宁,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翠瑛,女,193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静,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与被申请人林翠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林翠瑛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利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翠瑛名下价值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钱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