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01刑初424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海某某,男,彝族,1965年5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5134281965********,四川省普格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普格县菜子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年5月5日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翻译人员谢松甫,西昌市法院工作人员。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3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马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池小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海某某及翻译人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海某某在本市魏家湾西巷处,和吸毒人员色特阿呷在厕所里面进行毒品交易时,被西郊乡派出所民警档获,从马海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并当场从色特阿呷身上搜出两小包塑料纸包裹的白色固体可疑物,经称重,净重0.95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室,2016凉公物鉴(毒品)字第0356号理化检测报告认定,送检0.95克白色固体可疑物检测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马海某某庭审辩称,只贩卖过这一次毒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登记表。2、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1日16时30分许,西郊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本市滨河路时,发现一名男子形迹可疑,民警便尾随其后,发现该男子在西昌市魏家湾西巷处,和一名彝族女子在厕所里面进行毒品交易时,当场将两人抓获。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5、证据照片。6、被查获毒品称量报告。7、证人色特阿呷证言,2016年4月1日中午,我去魏家湾买海洛因,被警察抓获,卖海洛因是一个彝族中年男子,我只是认得到,但不知道他姓名,他穿紫红色衬衣,黑发,穿蓝色裤子,灰色运动鞋,有40多岁,我今天用200元购买两小包毒品,我吸毒有四、五年了,2012年5月开始吸食的,以前在我今天购毒的这个男子处买过两三回,具体记不清了,我是自己到滨河路去买的。8、被告人马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我今天是因为卖药(指海洛因)还吸毒被带到西郊派出所来的,2016年4月1日16时30分我在魏家湾菜市场卖了200元海洛因给一个身穿橙色长袖的年轻女子,被警察发现后抓获的。我是2015年卖海洛因的,我从“石码子”附近,彝族中年妇女处购买后,回来分成零包,价格为20元,30元,50元,100元,有时卖200元的包包,今天刚卖了200元的海洛因给该女孩就被警察查获了,我只知道女子是布拖的,名字我不知道,她在我这里卖了3、4次,2016年3月份在我这里买过,所以她把我的号码记起,今天是通过电话联系的,从开始到现在我一共卖了多少次记不清了。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色特阿呷经对12张不同男性照片辨认,8号系在西昌市滨河路公厕门口贩卖毒品给她的马海某某。10、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600356号毒品检验报告。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毒行为系情节严重,因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海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涉案毒资200元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爱东审 判 员 段必发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向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