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5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平与被执行人程会军、杨小利、杨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程会军,杨小利,杨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653号申请人王平,女,195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财税路财源二巷二号。被执行人程会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武德镇村楼房街3排31号。被执行人杨小利,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武德镇武德镇村楼房街3排31号。被执行人杨涛,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东风巷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平与被执行人程会军、杨小利、杨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6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炳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