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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占国与杨伟、常静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国,杨伟,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国,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沙日塔拉东街粮食小区**栋**号。被执行人杨伟,男,汉族地址鄂前旗敖镇中智佳苑9-1-302。被执行人常静,女,汉族地址鄂前旗敖镇中智佳苑9-1-302。王占国与杨伟、常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018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伟、常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占国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伟、常静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已经冻结了杨伟、常静的工资。本院认为,已经冻结了杨伟、常静的工资,且申请执行人王占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伟、常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占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懌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