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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李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玲,李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1894号原告:刘艳玲,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李婧,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刘艳玲与被告李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艳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艳玲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绍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