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刘艳玲与李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玲,李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1894号原告:刘艳玲,女,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李婧,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刘艳玲与被告李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刘艳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刘艳玲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绍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