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12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张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2490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福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杨玉楼人民陪审员  杨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