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玉清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玉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63号罪犯蔡玉清,女,1978年1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玉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追缴被告人蔡玉清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榕刑终字第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玉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蔡玉清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本院认为,罪犯蔡玉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蔡玉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蔡玉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玉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