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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2705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民初2705号原代: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留园街道新庄新村东入口。法定代表人:邹建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学林,江苏安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人民路4555号繁花中心。法定代表人:韩文俊,总经理。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装潢公司)与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昇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琼琼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唐灿主审和人民陪审员邱玉芳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港装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昇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港装潢公司诉称,2016年1月12日,被告声称“卡东彩印包装(昆山)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办公楼改造装饰工程”项目需要招标,邀请原告参与投标,关于投标的要求,除需原告提供相关资质材料外,还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接受邀请后,原告遂案件被告之要求,按约提交相关投标资料,并向被告账户汇入保证金。此后,关于该项目投标的具体操作事宜,被告迟迟没有下文。后经查询,该项目不存在。关于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虽经原告多方催要,但被告迟迟不肯退还。原告认为,在招投标事项不存在或招投标的项目迟迟无法实施下,对招投标的保证金,被告应当及时予以返还。现被告对所收取之保证金迟迟不予退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5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结束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一项变更为:被告返还保证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日起算至被告实际清偿结束之日止)。被告东昇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东昇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韩文俊,经营范围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2016年1月12日,被告东昇公司向原告东港装潢公司出具投标邀请书一份。该投标邀请书中,被告东昇公司声称,卡东彩印包装(昆山)有限公司改扩建工程已被批准建设,现决定对其办公楼改造装饰工程进行招标,故邀请东港装潢公司参与。2016年1月14日,原告东港装潢公司向被告东昇公司转账支付50000元,并注明转账用途系“保证金”。后因东昇公司未实际组织上述工程的招投标,原告索还上述保证金未果,遂诉讼来源。另查明,2016年4月6日,被告东昇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俊前往苏州市公安局香城分局中心商贸城派出所,以卡东彩印包装(昆山)有限公司的项目暂停,但东昇公司已经收取的130万元保证金无力返还为由,要求投案自首。庭审中,原告声称,公安机关并未对韩文俊所称的上述情况予以刑事立案侦查。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投标邀请书复印件一份、工商银行的转账凭证一份、欧阳志刚的笔录复印件两份(于2016年6月7日、2016年4月5日)、韩文俊笔录复印件一份(2016年4月6日)及庭审笔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东昇公司以卡东彩印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存在工程项目需要招标为由,向原告东港装潢公司发出招标邀请书,并收取了投标保证金50000元。东昇公司的招标邀请具有邀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东港装潢公司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实质在于提出了缔结合同的邀约并支付了立约定金。被告东昇公司在卡东彩印包装(昆山)有限公司存在工程项目真实性尚存疑且未取得招标代理的明确授权委托前,擅自发出招标邀请,并收取了上述投标保证金,具有明显的缔约过失。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形成正式的合同关系,但被告东昇公司应对原告东港装潢公司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立即返还原告东港装潢公司保证金50000元,并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东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东港装璜装饰有限公司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用1650元,由被告苏州东昇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审 判 长  余琼琼代理审判员  唐 灿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佳星附录: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