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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和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洪山和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杨芳。申请人杨芳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青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芳以被申请人杨青云于2010年6月28日因精神问题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青云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杨青云,女,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武丰村五组518号,身份证号:××。被申请人杨青云与申请人杨芳系母女关系。现因被申请人杨青云于2010年7月1日起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已满5年。2015年7月28日,杨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杨青云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杨青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青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青云自2010年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杨芳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青云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青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