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3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严保五与蒋思华、王龙巧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保五,蒋思华,王龙巧,万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2800号原告:严保五,男,1947年5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农,盐城市盐都区张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思华,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王龙巧,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万阳春,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严保五与被告蒋思华、王龙巧、万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保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思华、王龙巧、万阳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保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蒋思华、王龙巧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75300元,被告万阳春对其中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蒋思华、王龙巧系夫妻关系,我自2006年开始在被告的厂里上班,被告蒋思华多次向我借钱,陆续出借了75300元,2014年7月25日,被告蒋思华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还款期限。被告万阳春为其中40000元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后经我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蒋思华、王龙巧、万阳春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相关证据。原告严保五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蒋思华向其借款及被告万阳春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蒋思华、王龙巧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三被告未到庭,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蒋思华、王龙巧系夫妻关系,自2006年开始被告蒋思华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7月25日,双方进行结账,被告蒋思华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75300元的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严保五人民币柒万伍仟叁佰元整(75300.00),本人于2015年2月17日前先还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余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万阳春愿意为蒋思华担保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被告蒋思华作为借款人在上签字,被告万阳春作为担保人在上签字。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严保五与被告蒋思华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万阳春为其中40000元的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所涉的借款发生在被告蒋思华、王龙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王龙巧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被告蒋思华的个人债务,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思华、王龙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严保五借款人民币75300元,被告万阳春对其中4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84元,由被告蒋思华、王龙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审 判 长  蒋为华代理审判员  刘冰清人民陪审员  徐洪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爽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