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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徐毅、徐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与徐莉、刘志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毅,徐莉,刘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14号申请人徐毅,男,汉族,1994年9月2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邓军超(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莉,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刘志波,男,汉族,1968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申请人徐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天地·御江苑三期栋/单元13层1号房屋。申请人江徐毅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6年10月24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莉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武汉天地·御江苑三期栋/单元13层1号房屋(合同案号:市100099917号,建筑面积:309.92平方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