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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695号原告:王某1,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王某2,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