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4民初4695号原告:王某1,女,199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王某2,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