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1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有荣与被执行人郑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有荣,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兰有荣,1981年12月28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被执行人:郑鹏,1973年5月4日出生,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9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足部份查封、扣押、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郑鹏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志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