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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特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卓飞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向天伟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597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卓飞家具用品有限公司,向天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597号申请人:广州卓飞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志刚,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向天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恩施市。申请人广州卓飞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向天伟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95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卓飞公司认为:一、仲裁机构将本案适用为终局裁决,明显不当;二、《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并执行,相反赋予了当事方对工伤认定决定申请复议和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这说明工伤认定决定书未在法定时间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才真正生效。本案我方以已就工伤认定提出行政诉讼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中止审理,但仲裁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为依据予以拒绝,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本案应中止审理。仲裁过程存在明显的程序问题。故申请: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95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向天伟辩称,不同意卓飞公司的申请事项。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故本案仲裁裁决是否为终局裁决,也应以仲裁裁决书的确定为准;其次,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只有未在法定时间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才生效。卓飞公司虽已对涉案工伤认定提出行政诉讼,但在劳动行政部门已对涉案工伤作出明确认定的情况下,上述行政诉讼的提起并不一定必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本案法定中止的条件。卓飞公司以上述行政诉讼的提起为由向仲裁机构申请中止本案审理,仲裁机构经审核后,未中止本案审理,而作出仲裁裁决,并不存在程序问题。综上,卓飞公司在本案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故,本院对其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州卓飞家具用品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云劳人仲案字[2016]9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卓飞家具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张蕾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