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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沈阳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10843号上诉人(反诉被告):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赤水街*号。法定代表人:梁志达,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辉、董欢欢,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勇,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柱,系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乐盟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惠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菁蔓、审判员相蒙(主审)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爱乐盟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辽0114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2、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主要是监理楼号不确定,监理哪些文件不确定。和泰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最初双方对监理范围存在异议,后经核实双方一致确认就是原审认定的8号楼、12号楼、15号楼、20号楼。和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监理单位应尽法定职责和和推义务,为原告开发建设的和泰馨城七区8号、12号、15号和20号楼建设工程所需资料手续、盖章;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一审���院认定事实,2009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合同内容有:工程名称为和泰馨城七区8号、12号、15号、20号楼,工程地点在沈阳市于洪区。单价为每平方米4元,总价款为95672元。本合同自2009年5月10日开始实施,至2009年12月30日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总价款为91261元,原告已支付该款,被告也向原告开具了发票。但没有向原告提供相关材料及没有履行应由被告协助办理的相关手续。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监理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已履行支付监理费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相关规定,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履行应由被告协助办理的相关手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协助原告沈阳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和泰馨城七区8号、12号、15号、20号楼符合规定的相关监理手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监理顾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爱乐盟公司承认收到了合同约定的4栋楼的监理费91261元,就应当协助和泰公司办理全部的监理文件。双方争议焦点为,一是爱乐盟公司在本合同中应当为哪4栋楼办理监理文件,二是爱乐盟公司应当具体办理哪些文件。关于第��项焦点,和泰公司在原审中提出本合同项下4栋楼为8、12、15、20号楼,爱乐盟公司在本次审理过程中先是表示记不清了,但和泰公司拿出了8号楼等部分楼的监理资料,其中有部分资料上加盖了爱乐盟公司公章,在之后的询问中双方已一致确认监理范围就是8、12、15、20号楼,故爱乐盟应当为这4栋楼提供监理资料。关于爱乐盟公司应当提供的具体资料范围,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1324-2004)详细规定了分别应由发包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提供的竣工资料,双方一致同意以该规范作为履行依据,另外还有少量投标文件中需要爱乐盟公司协助办理的,双方也一致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故双方对原审判决主文中“符合规范的相关监理手续”不再存有异议。综上,双方已经明确了监理资料的楼栋范围和规范依据,上诉人爱乐盟公司按照原审判决履行已经无障碍,故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沈阳爱乐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惠丽审判员  孙菁蔓审判员  相 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鑫桐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