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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冯银芳申请执行冯利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银芳,冯利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1执171号申请人冯银芳,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在该村。被执行人冯利中,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现在该村。本院在执行冯银芳申请执行冯利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社县迎春南路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利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社县迎春南路营业所账户601752001200570197内存款6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