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29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梁有生与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龙翔装饰工程部、刘东、广州市花都区总工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98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梁有生,刘东,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龙翔装饰部,广州市花都区总工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孙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有生,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克江,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惠慧,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刘东,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唐县。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龙翔装饰部,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刘东。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总工会,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韦家政。上诉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民三初110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因上诉人广东中煤地瑞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有生由始至终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且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依照“被告所在地”的诉讼管辖原则提出诉讼。因此,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合同规定工程地点位于花都区新华路总工会大厦四楼。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