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士高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民政局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士高,白山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陈士高,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执行人白山市民政局,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凯,局长。申请执行人陈士高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民政局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情况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指定浑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解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管清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