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4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诉XX、高庆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XX,高庆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7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委托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高庆苹。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诉被告XX、高庆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高庆苹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高庆苹银行账户存款26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诉讼保全费182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祖怀人民陪审员 马素琴人民陪审员 陶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小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