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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王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王丽华,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1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831884-4。法定代表人陈昌文。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张坤,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浙1102民初610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丽华所有的浙K×××××号汽车(查封价值:3000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傅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虞亦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