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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洪清与李海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清,李海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993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清被执行人李海晶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洪清与被执行人李海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吉0721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3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颖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