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辖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辖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林德,院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苑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屠柏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县茨榆坨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国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城建煤气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铂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瑞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河北东海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初27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城建公司、铂瑞公司上诉称:双方之间合同约定管辖条款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位于杭州市西湖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2014年1月6日,东海公司(甲方)与城建公司、铂瑞公司(乙方)签订《唐山东海钢铁集团特钢有限公司1×93MW煤气发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该合同争议解决约定“友好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则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东海公司依据约定的管辖条款,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崔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茂阳